刪除不再收到您行銷電子郵件的聯絡人
上次更新時間: 七月 24, 2024
若要管理未參與的聯絡人,請建立曾在過去的行銷電子郵件中遭強制退回的聯絡人清單。 您的帳戶中未被退回的任何聯絡人不會被包含在硬退回清單中。
作為整理過時聯絡人的另一個步驟,您也可以建立已將其中一封行銷電子郵件標記為垃圾郵件的聯絡人清單。 HubSpot會自動省略傳送行銷電子郵件給這些聯絡人,但隨著客戶關係管理中的聯絡人數量增加,移除這些聯絡人可能會有所幫助。
建立清單後,你可以查看清單,確保刪除的聯絡人正確無誤,然後從帳戶中永久移除。 或者,您也可以將這些聯絡人保留在帳戶中,以便報告。 進一步了解如何保持聯絡人清單為最新狀態。
刪除在行銷電子郵件中被強制退回的聯絡人
您可以直接從電子郵件工具建立硬退回聯絡人的靜態清單,也可以使用清單工具建立活動的退回聯絡人清單。 建立退回聯絡人清單後,你可以檢閱相關聯絡人,然後永久刪除他們。
建立退回聯絡人的靜態清單
若要建立靜態退回聯絡人清單,請按照以下步驟操作:
- 在你的 HubSpot 帳戶中,瀏覽「行銷」>「行銷郵件」。
- 在右上角,按一下電子郵件工具,然後選擇以下選項之一:
- 若要建立硬退回聯絡人的新清單,請選取建立硬退回聯絡人清單。
- 如果你有同時要刪除的現有聯絡人清單,請選取「新增硬退回聯絡人至現有清單」。 若要建立選擇退出所有行銷電子郵件的聯絡人靜態清單,請建立新的靜態清單,其中取消訂閱所有電子郵件的聯絡人屬性等於True。
- 在對話方塊中,自訂硬退回聯絡人清單:
- 清單名稱:輸入新清單的名稱。
- 硬退回原因:按一下下拉式選單以修改此清單中包含的退回類型。 預設情況下,會選擇所有硬退回類型。
-
- 時間範圍:選擇清單中已傳送的行銷電子郵件的時間範圍。 只有在所選時間範圍內發送的電子郵件發生硬退回的聯絡人才會被包括在內。
- 點擊「建立心水清單」。處理心水清單可能需要一些時間。
- 清單處理完畢後,請選取標題列中的核取方塊,以選取清單第一頁上的所有聯絡人。 按一下「全選[number of contacts]」,即可選取清單中的所有聯絡人。
- 按一下「更多」下拉式選單,然後選擇「刪除」以刪除這些聯絡人。
- 輸入要刪除的聯絡人數目,然後按一下「刪除」。
建立退回聯絡人的有效清單
若要建立退回聯絡人的使用中清單,請按照以下步驟操作:
- 在你的 HubSpot 帳戶中,瀏覽「CRM」>「清單」。
- 按一下右上角的「建立清單」。
- 在左上角,按一下 edit 的鉛筆圖示,然後輸入清單的名稱。
- 點擊左上角的下拉式選單,然後選擇「啟用中清單」。
- 在左側面板中,選擇退回客服案件的條件:
- 選取「聯絡人屬性」。
- 搜尋並選取「電子郵件硬退回原因」。
- 如果要包含所有類型的彈跳聯絡人,請選擇已知。 如果你只想查看因特定原因退回的查詢,請選擇任一查詢,並在下拉式選單中選擇你想查看的原因。
- 按一下右上角的「儲存」。
- 填寫完畢後,您可以刪除退回的聯絡人。
請注意:當您取消退回先前強制退回的客服案件時,該客服案件仍會有「電子郵件強制退回原因」屬性的值。 如果你想確保活躍名單中的聯絡人不會在取消退回後被錯誤刪除,你應按照上述指示建立靜態名單。
刪除將其中一封行銷電子郵件標記為垃圾郵件的聯絡人
若要移除將其中一封電子郵件標記為垃圾郵件的聯絡人,您必須先匯出相關聯絡人,然後將其重新匯入為靜態清單以進行刪除。
匯出回報行銷電子郵件為垃圾郵件的聯絡人
首先,匯出將其中一封行銷電子郵件標記為垃圾郵件的聯絡人清單:
- 在你的 HubSpot 帳戶中,瀏覽「行銷」>「行銷郵件」。
- 在左側邊欄選單的電子郵件工具下方,按一下電子郵件退回工具下拉式選單,然後選擇匯出取消訂閱和退回。
- 檢查為接收匯出檔而設定的電子郵件地址。
- 在對話方塊中,按一下「取消訂閱的聯絡人 」旁邊的「X」,以及「退回的聯絡人」旁邊的「X」,將其從要匯出的聯絡人中排除。
- 按一下匯出。
檢閱匯出的檔案
您將收到一封電子郵件,其中包含匯出檔案的下載連結,其中將包含一個標記為「入口網站垃圾郵件報告」的欄位。 此欄指出聯絡人是否將您帳戶中的行銷電子郵件標記為垃圾郵件,或是將電子郵件從收件匣移至垃圾郵件資料夾。 您應該會在此欄中看到每個客服案件的TRUE值。
匯入檔案並刪除回報垃圾郵件的相關聯絡人
- 審核匯出的檔案後,將其匯回您的HubSpot帳戶,並建立這些匯入聯絡人的新清單。
- 建立新清單後,請選取標題列中的核取方塊,以選取清單第一頁上的所有聯絡人。
- 按一下「全選[number of contacts]」,即可選取清單中的所有聯絡人。
- 點擊更多下拉式選單,然後選擇刪除。
請注意:將您的電子郵件標記為垃圾郵件的聯絡人將損害您的電子郵件發送聲譽,並可能導致您暫停發送電子郵件的功能。 請務必遵循HubSpot電子郵件傳遞能力準則的最佳做法。